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   编辑:张亚东    时间:2016-12-05    点击数: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管理。

第四条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确定。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实行宏观调控,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核准认定后,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相关待遇。

第六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业发展中承担全省知识创新、科技创新重要任务;在一定时限内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

(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发基地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三)具有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二)国家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农业项目首席专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四)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五)国家“863”计划主题专家;

(六)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七)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八)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者;

(九)“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十)国家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十一)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支持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十三)长江学者;

(十四)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十五)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十六)中原学者;

(十七)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河南科技功臣;

(十八)国家级教练员其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亚军、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3名者。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满12年、9年、6年,分别具备下列一个条件、二个条件、三个条件,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三)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

(四)国家“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课题负责人;

(五)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主任、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任;

(六)国家自然科学、软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主持人;

(七)“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八)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九)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者;

(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十一)其他代表本行业全国最高水平的专业奖项获得者;

(十二)河南省专业技术杰出人才;

(十三)省级科技进步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十四)河南省优秀专家;

(十五)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六)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

(十七)其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拔尖人才。

第十条奖项及称号应与所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申报条件是基本条件,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和条件,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确定申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个人申报表》,然后按隶属关系推荐申报;

(二)审核报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省直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评审;

(四)核准认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审核、公示和认定。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至5年。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或省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五条在评审过程中被确定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不再聘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管理工作,严格政策,严肃纪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相应责任,对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岗位。

第十七条向国家推荐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一般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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