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周宏宪 编辑:牛裕琪 时间:2016-03-22 点击数: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现就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厅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省学位委员会2010年颁布的《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各有关高校应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自愿申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报我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批。已开展双学位教育的高校,应依据《管理办法》重新制定本单位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三、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是培养高素质复合人才,提高大学生创新与创业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切实保证我省双学士学位教育质量。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个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开展双学位教育工作,是培养高素质复合人才,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双学位教育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举办条件

第一条 开展双学位教育工作的高校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为坚实的本科教育基础,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二)已培养4届及以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规定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共11个学科门类,跨学科门类选择开办双学位教育专业。举办“双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第三条 首次申请开展双学位教育的高等学校,申报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数量一般控制在3—5个。已举办双学位教育的高等学校,每年新增举办双学位教育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高等学校举办双学位教育专业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应不超过学校设置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总数的10%—15%。  

第四条 高等学校招收双学位专业教育的学生为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比例应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15%。双学位教育专业班级人数不得少于30人。  

二、资格审批

第五条 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负责双学位教育资格的备案与审批。经批准具备实施双学位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应制定包含办学条件、选拔程序、选拔标准、培养方案、收费管理、管理办法和授予学位细则等内容的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教育。  

第六条 经批准开展双学位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办学实际对已举办双学位教育专业实施动态调整。  

(一)同一学科门类内调整的,由学校自主调整,报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备案;  

(二)跨学科门类调整的,由学校报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审批。  

三、教学管理

第七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教学工作应与主修专业一样,由学校教务部门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由学校学位委员会管理。  

第八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第九条 学校要对学生修读的主修专业与双学位专业间相同或相似课程的免修资格做出明确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合理配置教学资源,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建立稳定的双学位教育教学秩序,并根据本校的专业师资、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以及其它教学资源等情况,合理审批修读双学位教育的学生数量,确保教学工作能够高质量开展。  

第十一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纳入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单独组织教学,严格考试管理,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  

第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没有不及格记录;  

(三)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四)符合开展双学位教育高等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一般在大学一年级第2学期启动学生修读双学位申报、选拔、审批工作,大学二年级第3学期开展双学位教学工作。其它学期不办理申报、选拔、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经学校审查同意、正式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名单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备案。逾期不报,视为学校自动放弃当年举办双学位教育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双学位教育的高等学校达成双学位教育学分互认协议。跨校双学位教育学分互认应当在办学水平相当的学校之间开展。学分互认协议须报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备案。  

四、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五、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与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须注明“辅修”字样。  

第十九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但未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不颁发双学位证书,不延长修读年限。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的综合监督管理,并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育质量等违规办学行为提出警告直至撤销双学位教育举办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举办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双学位教育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并改进双学位教育管理工作,定期将本校双学位教育办学情况报送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豫学位〔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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